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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38号

日期:2025-12-13 21:29:36
日期:2025-12-13 21:29:36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38号

  委托代理人:董昌民,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辉,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提起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历下分公司2021年12月1日生产200g/袋桂圆干的举报作出的不予奖励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第4条第1款“罚没款数额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合计数额。垄断案件、价格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合计数额为4466元,明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没款,即不属于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又根据《奖励暂行办法》第2条第1款“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奖励暂行办法》系对举报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奖励的规定,而本案并非举报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暂行办法》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系适用规章依据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5条第1款“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规定,不予奖励影响申请人获得奖励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行机关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显然程序不当。

  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条第2款“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能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的规定,申请人举报事项经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未选择最有利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即选择《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67号)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后给予相应奖励的活动”作出行政行为,而选择不利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暂行办法》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明显不当,亦不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不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67号》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请依法办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一)根据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对被举报商家作出了济历下市监罚[2022]《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66元,罚款4000元,罚没款总计4466元。

  (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2022年10月2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四、罚没款数额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合计数额。垄断案件、价格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结合上述两个规定,对公司法人而言,罚没款10万元以上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才可适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而在本案中,4466元的罚没款金额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奖励的范围。

  (三)《济南市食品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于 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不再施行。《济南市食品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山东省食品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上位法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亦已于2021年12月1日废止,现行有效实施的只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因此,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项作出了处罚,但是因罚没款金额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的举报奖励条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奖励缺乏依据。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奖励告知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该程序符合上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期限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奖励告知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和举报信》,投诉举报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历下分公司2021年12月1日生产200g/袋桂圆干标签标注的产品质量标准号:GB/T22165有误,应标注的产品质量标准号为:GB/16325。被申请人在7月25日收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后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济历下市监罚[2022]《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11月11日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内容不符合举报奖励的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奖励。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因《济南市食品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于 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不再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亦已于2021年12月1日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对被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奖励告知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第四条:罚没款数额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合计数额。垄断案件、价格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本案中,被举报人是企业法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罚没款金额为4466元,未达到“企业法人作为违法主体,罚没款10万元以上的为较大数额”的标准,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奖励的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奖励缺乏依据,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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